认证保持、变更、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
1、认证的保持(再认证的批准)
1获证组织应至少在认证证书有效期3个月前向中心提出再认证申请。经过《认证申请的受理、检查与批准实施程序》后,满足认证批准的条件,无不予颁证的现象发生,获证方可获得认证的保持。
2获证组织的有机生产管理体系和生产、加工、经营过程未发生变更时,可适当简化申请评审和文件评审程序。
3中心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因不可抗拒力的原因,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时,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认证机构确认,再认证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后的3个月内实施,但不得超过3个月。延长期内生产的产品,不得作为有机产品进行销售。
1.4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现场检查,在3个月延长期内未实施再认证的生产单元需重新进行转换认证。
2、 认证的扩大、缩小
2.1认证扩大的条件
在颁发证书后,获证方实际产品数量超出证书限定时,需向中心提交充分的证据(如生产记录等)和变更申请,中心可谨慎扩大认证数量。
2.2缩小认证的条件
在颁发证书后,获证方的生产面积、产品类别、产量、部分产品达不到原颁证时确定的限量,按认证要求应当缩小认证范围或数量。认证缩小时,获证方故意瞒报、滥用标志时,中心可根据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撤销其证书。
3、认证的变更
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15日内向中心行政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中心在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3.1获证方的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单元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3.2产品种类、数量减少的;
3.3转换期满,需要变更的;
3.4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发生。
4、 认证的暂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1~3个月,并对外公布:
4.1违规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
4.2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过程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经中心评估在暂停期内能够采取有效纠正或(和)者纠正措施的;
4.3政府部门责令暂停认证证书的;
4.4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5、 认证的撤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在7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5.1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禁用物质的;
5.2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5.3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5.4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5.5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5.6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的;
5.7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5.8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的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5.9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5.10获证组织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5.11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撤销认证证书的;
5.12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如:未缴纳认证费用)。
6、 认证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在30日内注销获证组织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6.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6.2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6.3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6.4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如产品不在认证名录内的)。
注:认证证书被撤销或注销的,中心需通知组织将撤销或注销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标志交回中心,或由获证组织在中心的监督下销毁剩余标志和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必要时还应当召回相应批次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
7、认证的恢复
7.1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只能按要求重新认证。
7.2被暂停证书的获证组织,需认证证书暂停期满且完成不符合项纠正或(和)纠正措施并经认证机构确认后方可恢复认证证书。证书暂停期间,获证组织生产的产品不能按有机产品销售。